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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政策

【政策通知】2021年度职称评审开始啦~

2021-08-23 15:01:11 来源:本站 浏览:730

 

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由所在工作单位通过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者由其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3、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申报评审条件

1、我省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专业),按照新的标准条件执行。未完成修订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标准条件已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左下角“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专栏予以转载。

2、继续教育条件,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申报职称评审要完成2021年之前(包括2021年度)相应年限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具体年限按照标准条件规定的申报年限确定。个人继续教育学时(学分)需要通过“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云平台”进行学习、考试(包括补学、补考)获得。云平台网络地址:http://sdzb.yxlearning.com,也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左下角“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专栏登录。

3、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职称系列(专业)相一致。事业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政策1

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执行。

2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3

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人才、一线疫情防控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

乡镇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1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直评政策。

5

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鲁人社字〔2020〕28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72号)有关规定执行。

6

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的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可以申报改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应当参加相应考试。

7

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8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按照《关于开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通知》(淄人社字〔2019〕112号)规定执行。

9

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 〔2020〕13号文件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72号),在我市职称评审权限和范围内,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对于是否具有下一级职称不作要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按照《淄博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淄人社发〔2018〕46号)界定。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优秀青年人才一般不超过35周岁。

10

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0〕16号)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对应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艺术、实验技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实行贯通的职称系列,待省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本领域工作落实措施后,再行部署职称评审工作。

11

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12

根据我市的职称评审权限和范围,对原执行职级工资制、未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在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后,专业技术人才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不受任职年限和职务级别的限制,申报评审中级及以下相应的职称。

13

实行按岗评审的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岗位空缺情况,组织申报推荐工作。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申报单位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人才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申报人数。事业单位的核岗工作由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14

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的衔接,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规定执行。

15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向开发区下放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08号)精神,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在现有职称系列内开展特色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16

职称评审费的收取按照《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号)规定执行。

17

根据《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369”行动方案》,我市与省会经济圈内济南、泰安、聊城、德州、滨州、东营等市实行职称、继续教育互认,专业技术人才调入我市后不再办理职称确认、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核验,可持在上述城市获得的职称、继续教育证书参加我市职称评审。

 

个人填报

 

1.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填报。

(1)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等。

(2)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在所有材料的末尾上报,为必要件。

(3)申报材料将在服务平台长期保存,有关部门根据群众举报等情况可随时进行核查,申报人员务必实事求是地填写。

 

2.申报人员在完成信息填报后,要打印、上报纸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3份),在“诚信承诺书”的“承诺人”处亲笔签名。

(1)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申报人员上报的纸质材料。

(2)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职称申报评审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7号)要求,对能提供信息共享或者网上上传电子佐证材料的,一般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纸质材料。

 

材料报送截止时间

 

严格材料报送时限,逾期不再受理。

(1)省高评委负责评审的高级职称材料申报时间及要求,按各高评委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通知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左下角“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专栏、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查询。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的工程技术副高级、基层工程技术正副高级、经济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系统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

(3)我市其他评委会办事机构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具体通知在区县、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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