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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山东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2021-08-22 14:50:29 来源:本站 浏览:505

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35号)等有关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十条 “中国山东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是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发布的指定媒体。各级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应当首先通过该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本级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制定或调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后,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发布。

  第四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具体购买方式的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将购买信息公告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金额、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公开内容包括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信息。

  对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项目信息公开,应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信息发布主体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市、省直各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市、本部门(或分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并向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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